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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丈夫去世四年多,妻子竟不知情?更奇怪的还有这件事……

来源:现代金报(nbxd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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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身亡四年有余,

死亡赔偿金全部被夫家兄妹领走,

妻子独自抚养着女儿。

直到四年后才想到去法院起诉。

如今,她的诉求还能达成吗?

她说,直到女儿落户口,

自己才知道丈夫已死亡多年


事情追溯到2016年8月,这天,40多岁的奉化女子王艳(化名)带着一个4岁多的小女孩来到宁波海事法院,向工作人员哭诉她的悲惨遭遇。


王艳说,2011年12月2日,自己与打工相识的临海括苍镇村民赖某在临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赖某老家居住至春节,期间与赖家兄妹有所来往。过完年,两人就先后离家前往舟山寻找工作。

2012年4月,赖某在舟山籍船东李某渔的船上放网作业时,不幸落水身亡。王艳告诉法院的工作人员,事发后,没有任何人告诉她丈夫死亡的消息,连死亡赔偿款也被赖家四兄妹领走。


而就在丈夫死亡后五个月,王艳的女儿出生了,而王艳表示,直至2015年10月,自己因女儿上学到临海落实户口时,才从派出所得知赖某的死亡事实以及赔偿协议事宜。


她认为,船东与赖家兄妹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属无效,要求法院判令船东李某赔偿其母女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0余万元。


办案法官对王艳提交的结婚证、其女儿医学出生证明以及当年赔偿调解协议进行核查后,初步确认,王艳母女系死者赖某的遗孀和遣腹女。 



船东因一张与事实不符的派出所证明

而赔错了钱



案件立案后,一开始,船东李某认为,当年赖家兄妹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赖某无妻子、无子女、父母已亡故的证明,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对法院受理此案表示强烈不解,并拒绝应诉。后来经过说服,李某才委托律师前来应诉。


庭审中,李某从诉讼时效、原告主体地位特别是赖某佳是否系赖某亲生女儿及赔偿调解协议效力等几方面提出抗辩,并要求追加赖家兄弟姐妹为本案第三人。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王艳则坚称是在2015年10月,给女儿上户口才得知赖某死亡。

据悉,赖某死亡当月,赖家兄妹四人在舟山衢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下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船东李某一次性赔偿赖某兄妹48万元。协议签定后,赖家兄妹向李某提供了台州括苍镇及里程村村委出具的证明,载明:里程村村民赖某没有妻子、没有子女,同时赖某父母已死亡。括苍镇派出所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情况属实。随后,李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赖某的户籍于2012年5月注销。同年8月根据赖某兄弟申请和依法公告,法院作出宣告赖某死亡的判决。


事情疑点重重,究竟赔还是不赔?

法官奔走调解


办案法官分析认为,本案案情较为离奇,但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对于船东来说,当年经当地政府协调赔偿过的伤亡事故,又被告上法庭,抵触情绪较强;而王艳作为死者遗孀并独自抚养女儿长大,在丈夫身亡多年后未曾得到分文赔偿,着实令人同情。如何在双方之间找到解决问题的平衡点,是妥善处理双方矛盾的关键所在。

办理此案的孟法官说,船东还需不需要赔偿,关键如何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认定诉讼时效的难点在于如何适用“应当知道”。


合议庭认为,此案王艳即便客观不知情,也是有违常理的。


疑问一,婴儿出生不久一般会申报户口,赖某的户口已于2012年5月注销,如王艳及时申报户口即能得知赖某已死亡,为何王艳至2015年10月才给女儿上户口?


疑问二,王艳与赖某系新婚夫妻,且几个月后喜得女儿,在赖某一去不归,且多年无音讯的情况下,独自抚养女儿的王艳竟从未去赖某老家打听?


疑问三,王艳自称2013年下半年有人告知其赖某已死亡,但一直居住在舟山的王艳为何不进一步核实或报案?

孟法官表示,也许王艳另有隐情,但从以上三个时间节点距离她2016年9月的起诉时间均已超出一年,王艳应对其未尽合理夫妻义务或自身主观过失承担相应后果。法庭基于上述诉讼时效的认定驳回了王艳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判决之前,法官通过对赖家原居住地实地调查后,得知赖家兄妹其中一人已死亡,赔款除部分用于赖某丧事等支出外其余由赖某大哥保管,赖家兄妹和村邻均称当初对赖某结婚登记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家属也无法与王艳取得联系。派出所则称,当年出具证明的民警已经调离岗位,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原因不得而知。


为使各方息诉服判,案结事了,法官多次同赖家兄妹和船东沟通,三方最终达成新的和解:船东李某再拿出4.8万元,赖家兄弟则拿出30万元交予王艳。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丈夫去世多年才得知?真是有违常理,希望王艳好好抚养孩子,和小编同感的,点击下方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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